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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

作者:代朝波
时间:2014-11-25 16: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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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谙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断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培训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技能为主、学历为辅、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培训、统筹组织的原则,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和扩大退役士兵挽业创业。

三、培训事项
(一)培训对象。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硕缩减.铸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人武部证明,公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公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界的;
(4)被评定为1级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5)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6)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7)已安排退休的;
(8)选择国家供养终身的。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1.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完成规定培训课租,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等级证书。
2.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创一般为二年(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员可申请一年制),预招入学,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
3.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1次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按国务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院校和机构.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和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推荐,经市民政局审定后公布。
(四)招生办法。承训院校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供招生计划。承训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供技能培训招生计划。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承训院校和机构招生计划,在办公场所、社区宜传栏和各类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帮助退役士兵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
(五)入学程序。
1.有意愿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在地方报到后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
2.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向其说明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理由。
3.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退役士兵报名信息,并分别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与承训院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工作。各承训院校和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和发放入学(培训)通知书,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4.退役士兵凭身份证、《核准通知书》和入学(培训)通知书等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到承训院校或机构报到,办理入学(培训)手续.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向承训院校或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无故推迟报到的.由承训院校或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培训教学管理及就业服务。
1.退役士兵填报志愿较为集中的院校和专业,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协调承训院校个机构采取分批招生、扩招等办法妥善解决;填报志愿人数较少的专业,可适当进行调剂整合,并向退役士兵做好解释工作。
2.退役士兵入学后.承训院校和机构要及时将学员信息、堵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和住宿等情况分别报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民政、人社和教育部门.退役士兵培训结业或取得职业等级证书后,要在其报名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人武部登记备案。
3.接受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由承训院校按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离校时院校按服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移交。
4.接受短期培训的退役士兵.由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程度、培训需求,结合就业形势,对退役士兵进行重点施教。
5.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如退役士兵人员较多,所学专业相对集中.也可单独编班。各承训院校和机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6.承训机构要加强与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带助退役士兵及时实现充分就业。
四、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全文)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各区(市)县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经费的筹集主体,应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对政报据各区(市)县财力状况及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量,结合中央、省资金安排.给予区(市)县适当转移支付朴助。
(二)补助范围、标准。
1.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2.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按实训时间.给予培训地低生活保障标准110%的月生活补助。
3.承训院校和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经费在培训资金中列支。
(三)经费拔付和管理。(详见附件全文)

六、工作要求(详见附件全文)

《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全文下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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